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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军军)(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1989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9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住肖尔巴格xxxx栋1单元x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军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凌晨1:3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xx与朋友在阿恰勒路xxx酒店旁饭馆酒后,驾驶停放在停车场的新AxxxXx号轿车,行驶至阿恰勒西路16号报警点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95ml/100ml。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吴xx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军军(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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