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乡**村**号,现住址:浙江省庆元县**街道**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接受吴某甲“六合彩”投注70余期并上报给姚某某(另案处理)共计2万余元,其抽取生肖投注额5%作为“水费”,共获利1000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建议庆元县公安局对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华为白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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