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华祥)(公开版)_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3********,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街道**路**号**室(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县**乡**村**组**号**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事实夫妻关系。2020年3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村**号**宿舍楼下,后其多次电话、微信联系被害人刘某某未果,遂怀疑被害人刘某某有外遇。次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村**片**号门口遇到被害人刘某某,遂上前殴打被害人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因夫妻日常生活琐事引发,且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海沧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