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8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客车沿汝阳县郭木24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95公里**米处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吴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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