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5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大街玉屏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系酒后驾驶。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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