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蓝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0000年00月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00000000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000000停车场捡到安00丢失手机(号码为000000000),等十几分钟未见失主后开车离开,随后发现该手机未锁屏,在聊天记录中发现该手机支付密码,吴某某将该手机微信零钱分三次共计6747.35元转至自己手机微信中,后将捡拾手机微信支付账户注销。案发后嫌疑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747.35元,被害人表示谅解嫌疑人。
本院认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案发时为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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