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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宏松)(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44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合肥市庐阳区**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旭辉房产公司在新蚌埠路**道交口开发陶冲湖别院项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谋取利益,允诺客户能够帮助其买到房子,收取杜广虎“号头费”7.5万元,并通过潘琳及旭辉房产公司的销售总监吴庆等人,利用吴庆的职务便利顺利为客户取得购房资格。案发后,吴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5万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系从犯、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退缴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没收并已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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