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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小强)(公开版)_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吴**,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31974012****,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HR***号轻型栏板货车,务农,小学文化,现住址新疆福海县*****,户籍地址新疆福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福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02分许,吴**酒后驾驶新HR**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团结路十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的血液酒精检验结果呈阳性(9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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