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峰)(公开版)_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1241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华州区华州镇某某东路01号,工人,华州区某某局职工,现住渭南市华州区某某路某某小区2号楼西单元2楼西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C1E驾驶证,驾驶陕ES3386黑色日产小型汽车,沿华州区新秦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华州区新秦路七五医院门口时,被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吴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检验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