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本区**镇**村**社**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6月14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罚款500元,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5年11月19日被该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18时28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甘L****1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行驶至本区柳湖乡颉河村五社村道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装载机驾驶员何某某发生纠纷,对方发现吴某某有酒驾嫌疑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吴某某查获,经抽取吴某某血样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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