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及现住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老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豫CT****的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市老城区国花路与魏紫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3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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