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2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62********,汉族,大专文化,瑞昌**教师,中共党员,江西瑞昌人,户籍地瑞昌市**办事处**路**号,现住瑞昌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6月1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赣G15**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瑞昌市杨林路东方星城北门门前路段时,被瑞昌市交警二中队现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2.77mg/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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