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吴**,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51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杨家集沔阳郭村委会沔阳郭**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用自制电捕鱼器在杨家集镇沔阳郭村委沔阳郭村东南段河道内非法捕鱼。民警到现场发现时,被不起诉人吴**已电击到45条小鲫鱼,重约3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属于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研究决定对吴**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