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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星澎)(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1********,蒙古族,高中文化,阜新**实业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园**号(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北关街平方297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1时38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辽J****5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与沈阳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吴某某呼气值为125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将吴某某带至大连市滨海医院抽取血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2mg/100ml。鉴定意见做出后,经西岗交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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