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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映发)(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发,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无前科。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19时许,被害人江某辉因其种植于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公寓的金银花被他人私自采摘一事而质询**公寓门卫、被不起诉人吴某发,引发口角,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发动手推打被害人江某辉,致江某辉受伤。经法医鉴定:伤者江某辉检见体表多处不规则软组织挫伤灶累计面积达255cm²、左侧第4-6肋骨骨折,其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吴某发于2020 年7 月10 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江某辉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江某辉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吴某发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案件发生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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