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5291976********,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在浙江省景宁县**小**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景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夏某某,浙江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38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车辆牌号为浙KC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景宁县鹤溪街道环城东路(法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民警对机动车驾驶人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呼气式血液酒精含量为119.5mg/100mL,随即民警开具扣留驾驶证和检验血液的交通强制措施凭证,并将其带往景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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