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县**镇**村**组**号,现住晋江市**镇**村学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0时1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金井镇草湖埔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3.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机动车及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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