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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县,住内乡县***镇*********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内乡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06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杏树坪金矿宿舍行驶至马仓线1公里(内乡县马山口镇马山街)路段处被巡警当场查获。经湖北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81.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立功表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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