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265X,水族,初中文化,柳州市柳北区**木业公司员工,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宿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贵J****0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林校路口的东阳木业宿舍出发回**木业职工宿舍。22时15分许,行驶至209国道3307公里(柳长路杨柳路口)附近路段时,在民警例行检查中被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带至柳州市柳钢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血样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2019年8月5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同年8月7日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吴建奇,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11025265X,水族,初中文化,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富森木业公司员工,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富森木业职工宿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九阡村水各村甲了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建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建奇驾驶贵JEK790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林校路口的东阳木业宿舍出发回富森木业职工宿舍。22时15分许,行驶至209国道3307公里(柳长路杨柳路口)附近路段时,在民警例行检查中被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吴建奇带至柳州市柳钢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血样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被不起诉人吴建奇在2019年8月5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同年8月7日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吴建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建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