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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乡**村**组,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辽A****2号小型轿车,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十号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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