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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75********,汉族,硕士研究生,教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87号金帝花园12幢6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闽F*****的二轮摩托车,由本区东海街道办事处浔埔海鲜楼处行驶至千禧汇门口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劣迹,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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