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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邓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4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邓州市腰店乡草寺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吴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8.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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