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开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号民房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桌及麻将、扑克牌供他人赌博。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及何某某、蒋某某等十四名参赌人员(均已作行政处罚),查获赌资人民币5240元、麻将三副、塑料卡片三百张、扑克牌一副。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抽水盈利至少人民币7200元,该赌场参赌人员至少二十人。
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处扣押VIVOY83A手机一部、iphone6手机一部,案发后iphone6手机已发还被不起诉人吴某某。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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