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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身份证号码R923****,满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原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现住深圳市龙岗区**镇**村**巷**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7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值班律师朱德泉,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朋友在本县**街道**路“心悦四妹小炒”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朋友的号牌为湘******雪佛兰小型轿车离开。当天晚20时许,途经本县**街道**路进月亮岛小区时,被在此路段执行查处酒驾行动的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吴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依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4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后驾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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