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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3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百度贴吧上将其自行繁殖得来的两只太阳锥尾鹦鹉幼鸟展示出售。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其中一只幼鸟带至义乌市梅湖体育场门口准备交易时,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涉案的鹦鹉均系太阳锥尾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太阳锥尾鹦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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