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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1********,东辽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时40分许,吴某某驾驶蒙D****3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辽县**镇**路段时,与行人曹某某相撞,造成车某乙及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经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社会危害性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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