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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在余干县玉亭镇紫阳大道五都汽车城门口被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吹气检测酒精试结果为114mg/100m1,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并送司法鉴定,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84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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