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7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7月3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0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一辆赣******号小型轿车在余干县**镇**村口路段由西向东直行时,车头右侧刮撞到在道路南侧路边行走的王某某,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拨打110和120电话,后又将王某某送黄金埠医院抢救,并于当日向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7月28日,吴某某家属与王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王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抢救、自首、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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