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3********,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出生**北京市,户籍所在**北京市西城区**街**里**楼**门**,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观街北里3号楼下,酒后无故将被害人李某甲家的东风日产牌骐达小汽车划伤(车牌号京Q****0,登记车主为李某乙,系李某甲的女儿),经价格认定,受损车辆维修价格为2668元。
吴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吴某某的亲属已于2019年3月6日赔偿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万元。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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