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5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49年兰溪市月兰溪市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4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12月期间,为了改善林区生产生活条件,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林业经营水平,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经吴某乙提议,兰溪市**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同意并自愿缴纳费用在本村“**山”西山脚至**路段修建林区道路。该行为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原有植被灭失,严重破坏了林业生产条件。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明知吴某乙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就擅自改变“**山”林地用途,仍帮忙负责在现场进行监工,主要负责现场管理和烧饭,并收取100元每天的劳务费,其中50元用于修建该林区道路。
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镇**村**自然村“**山”山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7.3亩,其中:道路面积5.1亩,边坡面积2亩、塌方面积0.2亩。该处林地性质为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地,林地保护为两级,林种为防护林。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