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住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及张某甲(另案处理)受吴某乙、朱某某(均另案处理)雇佣在云霄县**镇**小区**栋**室冒充淘宝客服、兼职猫平台客服通过拨打电话引诱被害人添加指定QQ号、微信号,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从中赚取佣金,累计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2020年10月29日16时许,云霄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上述窝点,抓获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及张某甲,现场查扣冒充“淘宝客服”话术纸条1张、冒充“兼职猫平台客服”话术纸条2张及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的客户信息5张。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吴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及同案人吴某乙、朱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坦白、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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