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自治州贞丰县**乡**村**组,现住安顺市西秀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到西秀区华西办萝卜冲41号被害人彭某开设的“农村淘宝”店内,以借用手机为名,将彭某手机微信钱包内的1万元人民币通过微信扫描的方式盗走,盗窃所得资金被吴某挥霍。案发后吴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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