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6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街**号楼**,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辽D****0号红色福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至沈阳市浑南区金橙街吉地安发展有限公司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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