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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永忠)(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0********,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卓尼县**镇**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吴某某驾驶甘N*****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当周街由南向北行驶,22时15分许行驶至当周街州人大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吴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民警将其带至甘南州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5.63ml/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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