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6********,汉族,高中文化,住麒麟区**小区**幢**室,曲靖市**院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8日01时43分,吴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道交叉路口处时,其前部与王某某驾驶的沿麒麟北路自北向东左转弯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正面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鉴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液鉴定,送检吴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1.88mg/100ml。案发后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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