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洪波)(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爱军,湖南省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20年1月1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2014年年初,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邵阳县**镇**村**组村民签订租地协议,租用该组的石山和荒土进行山石开采。2014年9月5日,吴某某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成立邵阳县**采石场,在未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将**采石场建成投产,其用于堆放石材的堆料场非法占有基本农田、耕地和自然保留地8.225亩。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