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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海坤)(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屯,现暂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庄。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的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特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圣街北500米处,被巡逻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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