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B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到省道319线4公里(东房身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1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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