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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瑞山)(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在庙沟门电厂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23时20分许,吴某某醉酒驾驶车号牌为陕K****一汽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庙沟门镇高圐圙渠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4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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