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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积海)(公开版)_浙江省**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镇**村**路*号,住浙江省**市莲都区***幢**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6月29日被台州市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01****号货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宇雷路厨段门口路段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3.2mg/100ml。后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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