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吴**,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690319****,汉族,初中文化,长治市**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惠丰街**院*楼**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16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吴**酒后驾驶晋D***33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区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潞泽桥路段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5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不起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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