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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航立)(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区,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3月7日21时24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辽A*****小型汽车在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青年大街5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调取车辆行驶卡口记录,未查到该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记录,经司法鉴定,吴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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