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7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4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南*号**楼盗窃四次,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下旬一天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去到***楼*楼,盗得被害人张某甲各晾在公共晾衣区的两条内裤(无法核价)。
2. 2020年2月下旬一天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再次去到**楼*楼,盗得被害人张某甲各晾在公共晾衣区的两条内裤(无法核价)。
3.2020年2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再次去到**楼四楼,盗得被害人张某乙晾在***号房正对阳台的两条内裤(无法核价)。
4.2020年4月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再次去到**楼四楼,盗得被害人张某乙晾在***号房正对阳台的四条女性内裤、两条短裤、两件吊带睡衣(无法核价)。
2020年4月1日10时许民警在**镇*****路**号**楼***房抓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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