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12419**********,工人,高中文化,户籍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区**镇***区*号楼*单元*楼*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区**镇***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黑色无号牌某某踏板式二轮摩托车沿华州区瓜坡镇陕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瓜坡镇派出所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吴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其抽血检验鉴定,被鉴定人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