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吾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70********,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美姑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被犍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夜晚,被不起诉人吾某某在无狩猎资质的情况下,受其丈夫勒某某的约集到犍为县舞雩镇金光村村委会附近的田间,以及鸡圈舍、鸭圈舍周围,使用电筒照明的方法捕捉了84只中华蟾蜍。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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