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吾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2816,维吾尔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 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4日0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吾某某酒后驾驶新***D**号小型轿车,在伊宁市巴彦岱镇西北货运处由东向西行驶至便民警务站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伊犁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吾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10mg/100ml,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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