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吾***,男性,19**年5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维吾尔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村*组004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吾***来到麦盖提县**乡**村*组泵房前翻墙进入把里面的400多个化肥袋子和水泵等16种物品偷出来装进自己的三轮车上,藏到自己快拆掉的房子里怕被暴露于是2020年9月3日凌晨01:00左右把赃物都搬走藏到麦盖提县**草地中间。根据证人阿**洪提供的线索和被不起诉人吾**的招认发现情况属实从而告破此案。被害人刘**和被害人朱**等人的损失已被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过情节,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损失已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吾**做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