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吾xx,男性,维吾尔族,2002年2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xxxx,中专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xx市xx街道xx路x号xx栋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吾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如下:
被不起诉人吾xx2020年2月用自己的xx号微信的朋友圈发布了出售各种手机为内容的广告,2020年3月18-19日得知被害人阿xx要买一部“”牌手机,给他推荐“TE30PRO”手机4300元,然后骗取了被害人阿xx用微信红包形式22次发的4297元钱。 破案之后被害人阿xx的4297元损失,经被不起诉人恢复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由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收集合法,符合客观事实,也是真实的,可以作为认定指控犯罪事实的依据。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吾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被不起诉人有真诚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吾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直接向疏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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