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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呙某某)(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呙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板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呙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翠园小学地段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的民警查获。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79mg/100mL。

本院认为,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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