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乙,女,****年*月*日出生于铜陵市郊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现住铜陵市郊区***镇**街道********,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陈瑶湖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13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周某甲、周某乙均无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自2018年9月份开始,周某以每年5万元的价格从周某甲处租赁 “铜陵市郊区**粮贸”,用以生产、销售糯稻及糯稻种子,周某在承租之后,从周边农户处收购糯稻烘干后以糯稻种子对外销售。犯罪嫌疑人周某甲明知周某销售的糯稻种子为普通糯稻,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和设备,犯罪嫌疑人周某乙在***镇岔路口经营“****经营部”从事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产品经营销售,在有客户求购低价糯稻种子时,周某乙便推荐其到周某经营的“**粮贸”里购买并帮周鑫收取定金。
自2019年12月至今,周某、周某甲、周某乙累计向周**、周**、谢**、王*、周**、谢**、吴**、陆**、陆**、陆**、谢**、谢**、查**、谢**、汪**、谢**、谢**、洪**、李**、周*、周**、谢**、谢**、谢**、左**、虞**、王**、谢**等二十八名农户销售 “无名糯”、“祥湖13”、“镇糯20”、“镇糯19”、“嘉糯”、“浙丰188”、“太湖糯2号”、“太湖糯”等不同品种糯稻种117100斤,销售金额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87180元(其中,周某通过周某乙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6290元,周某单独销售金额为150890元)。经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鉴定,周某销售的上述糯稻种均为假种子。经淮南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周某销售的上述糯稻种发芽率仅为0%—1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糯稻种等;
2.证人余**、周**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周**、谢**、王*等人的陈述;
4.周某、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淮南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认定函等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7.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录音音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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