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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兰珍)(公开版)_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1********2705,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号(户籍所在地与住址相同)。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春节前,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其家后面的菜地里播散罂粟种子,非法种植罂粟。同年3月4日上午,蚌埠市公安局梅桥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周某某家屋后菜地时,发现种有疑似罂粟幼苗,遂组织人员予以清除。经现场清点,周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幼苗共计571株。

2020年7月6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幼苗中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2020年3月4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周某某到梅桥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疑似罂粟幼苗(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刘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20]913号《检验报告》;6.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抽样笔录、扣押笔录;7.其他材料:归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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